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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誠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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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贈稅務申報規劃

遺贈稅規劃根本思維:

1.生前規劃

2.合法申報遺產稅

3.有效繳稅

 

遺贈稅–常見規劃手法解析

1.生前規劃常見手法:

a.轉換-ex:保險、農業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

b.壓縮-不動產及未上市()股票、附負擔之贈與

c.凍結-信託

d.分散-透過配偶分散贈與、分年贈與

e.稀釋-屬避稅

f.隱藏-違法

g.其他-捐贈財團法人、公益信託、遺產協議分割、視同贈與、購買文化、歷史及美術等物品

 

a.轉換-購買保單

生前數月內才購買躉繳保單,可能無法免稅。

重病期間投保,並於短期內領取保險金的方式,目前遭國稅局認定於以保險避稅的行為,故引用實質課稅原則,全數列入遺產課稅。

目前國稅局核定此類案件多引用「實質課稅原則」,認為保險給付免稅的優惠,原意是為了保障並避免被保險人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致家人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入困境」;若被保險人投保時之健康狀況、動機或家境與此立法目的不符,則受益人領取的保給付將認定為不得免稅。

投資型保單屬投資帳戶部分的保單價值,須計入遺產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被繼承人生前投保理財性投資型保單,縱非帶病投保,其保單價值於身故時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不能單憑保單名稱為○○壽險,即自認定屬人壽保險性質,而未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若因此經稽徵機關查獲漏報,將遭受處罰。

境外保單無免課遺產稅規定之適用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所定人壽保險契約之死亡給付免計入遺產總額之規定,係配合保險法第112條。若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則並無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之適用,自然不能適用免課遺產稅之規定。

a.轉換-農業用地

贈與農地予繼承順位之親友,繼續耕作達五年

注意贈與標的必須是「自己名下之農地」,若是向他人購買農地,直接登記在親友名下,其贈與標的為「資金」,則不能享受農地免稅優惠。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

b.壓縮-贈與市價高於法定價值之不動產

 

贈與稅總額

公告現值600-子負擔之土地增值稅10-子負擔之銀行貸款370萬=220萬免納贈與稅

b.壓縮-未上市()股票

 

C.凍結-信託

(1)本金自益孳息他益

節稅利益贈與稅:折現之利益所得稅:子女適用較低稅率之利益

資產保護利益信託期間,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阻絕個人破產風險

(2)信託折現利益說明

 

父母信託成立交付財產2,000(信託財產現值)

父母享有信託結束利益2,000*0.9053=1,810.6(本金折現值)子女享有信託期間利益2,000-905.3=189.4(孳息課稅現值)→總額低於贈與稅免稅額220

(3)財政部對於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見解趨嚴

受益人不特定信託:

股票股利以時價課受益人之所得稅

股東可扣抵稅額不得抵稅

緩課權益之喪失

信託贈與不成立(可能情形詳次頁)

屬於委託人自益信託喪失贈與稅節稅效果

受益人特定信託:

仍有贈與稅節稅效果

股票股利以面額課受益人之所得稅

信託贈與成立與否的情形(依財政部94.2.23台財稅9404509000號函)

 

◆其他信託贈與不成立的可能條件

A.信託期間過短

B.委託人為股票所表彰公司的大股東

C.受託人功能過於消極

D.股利發放時點及頻率異常

 

2.合法申報遺產稅

a.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b.充份申報扣除額:

(1)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2)親屬扣除額

(3)農地

(4)納遺產稅遺產,可依比例減除

(5)生前債務,未繳稅捐

(6)喪葬費111萬元

 

3.有效繳稅

申請分期繳納或提出行政救濟,爭取遺產衍生孳息的機會,特別是經常配發股票股利的遺產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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